一、發生電腦連線作業故障之交換單位(以下簡稱電腦故障單位),經確
定無法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辦理退票者,應於退票交換時間開始前三
十分鐘,以書面報請當地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交換所)核備,並應
以書面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通知提示票據之交換單位(以下簡稱提示
行)。
二、前項書面通知經交換所同意備查後,即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在交換
所之交換廳當場宣布,並張貼公告欄週知。
三、經核備之電腦故障單位,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仍應照常派員參加,
辦理其他理由之退票交換,及收回其他交換單位所退之交換票據。
四、電腦故障單位未能於當日退票交換時間辦理之「存款不足」理由退票
,准予延至次營業日上午九時以前,由該單位自行派員送至提示行補
辦退票手續,該提示行不得拒收,提示行收到補辦之退票後,應以電
話通知交換所。如提示行同意,電腦故障單位,亦得先以電話補辦退
票手續。已同意接受電話退票之提示行,不得將票款支付予託收人。
五、電腦故障單位應於次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補辦退票之退票理由單
送達交換所。
六、電腦故障單位及提示行之應收、應付退票交換金額,均由交換所併入
次營業日退票交換差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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