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者印製OBU外幣票據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訂定依據)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利電腦處理 OBU交換票據之環境
    ,提昇票據資料處理之效率及正確性,以確保存戶權益,依據中央銀
    行訂定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及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 1月10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70009533號函,訂
    定本注意事項。    

(票據形式、顏色與紙質)
二、票據形式劃一為橫式,並在各種票據正面下方留出 10/16英吋空白區
    域(即磁碼區域),供列出以磁性墨水字體(Magnetic Ink Charact
    er. Recognition,MICR)打印之票據資料。
    各種票據之顏色、底紋與金融業者企業標記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決定,
    但應選擇清淡之顏色。
    票據紙質採用MICR用紙,其厚度為0.115mm+-0.010 mm。
    (其他相關詳細資料請參照本所編印之「磁性墨水字體票據介紹手冊
    」)

(票據規格)
三、OBU 外幣票據,劃一尺度為84 mm x 175 mm。

(磁碼區域列印資料之內容)
四、票據下方之磁碼區域,統一使用「E -13 B」磁碼字型打印票據資料
    ,共包含下列六項,自左而右依序為:
    (一)票據號碼:共 7位數字,未滿者其前補「 0」。
    (二)交換所及金融業者代號:共 9位數字,首兩位為付款金融業者
          所屬之當地本所總、分所代號,後七位為付款金融業者代號(
          前三碼為付款金融業者總行代號,次三碼為分支機構代號,最
          末一碼為檢查碼)。本所總、分所代號對照表請參附件 1。
    (三)票據種類:共 2位數字,以代號區分幣別(按使用率編排,代
          號由21至29;65至69):21美元支票、22歐元支票、23港幣支
          票、24日幣支票、25英鎊支票、26澳幣支票、27加拿大幣支票
          、28紐西蘭幣支票、29新加坡幣支票、65瑞士法朗支票、66瑞
          典幣支票、67南非幣支票;68、69保留。
    (四)發票人帳號:共 9位數字,未滿者於前補「 0」。
    (五)到期日(支票為發票日):共 5位數字,首一位為西元年之個
          位數,其後四位依次為月、日各兩位數。
    (六)票據金額:共10位數字,未滿者於前補「 0」,金額計至角、
          分。
    金融業者發放存戶使用之票據,其磁碼區域應已印妥該票據上述第(
    一)款至第(四)款之資料,惟開辦初期採託收方式時,得暫留白。

(付款行處印妥付款金融業者代號)
五、為使持票人得以票據上之付款行金融代號及帳號辦理發票人票據信用
    查詢,以提高票信查詢之方便性,金融業者不論是否已屬電腦交換作
    業地區,均應於付款行處加印金融業者代號(含交換所代碼 2位數字
    ,共 9位數字)。

(OBU 外幣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
六、OBU 外幣支票之票據要項印刷位置如附件 2,相關說明如下:
    (一)右上角為票據號碼、帳號、發票日三者,但三者間之先後位置
          ,可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排列。
    (二)受款人、大寫金額、小寫金額、發票人簽章所在位置不得變更
          。
    (三)其他項目之位置可隨各金融業者需要調整。
    (四)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委任取款」應由各金融業者印
          製於票面。
    票據採英文或中英文對照版本,由各金融業者自行決定,惟票據要項
    印刷位置,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票面日期之表示)
七、票面日期(DATE)應依西元年月日「YEAR」、「 MONTH」、「 DAY」
    書寫。

(票據背面之留白)
八、金融業者發給存戶使用之票據,應在背面距離底邊 10/16英吋以上左
    邊預留左右寬度至少 4.2公分之區域,供票據分類處理機加蓋處理戳
    章如附件 3。

(橫式文字自左而右書寫)
九、配合行政院公文橫式書寫方案,票據正、背面橫式書寫之文字,應自
    左而右排列。

(票據審核人員之序位)
十、票據上印載之各級審核人員職稱,各金融業者得斟酌實際情形印製。

(訂定與修正程序)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洽商本所總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報請中央銀行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