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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涉及經理費用、保管費用、申購手續費、買回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之不當競爭。 二、不得違反本公會所定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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