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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公會會員違反本辦法,半年內累記達三次(含),經本公會處注意改善 (含)以上者,本公會得對該會員增加查察輔導之次數或提高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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