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
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期貨業業務及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
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信函、海報、廣告稿、新聞稿、簡報、投資說明書、公開說
    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臺、跑馬燈等。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電子郵件、電子看板、網際網路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網站聊天室或個
    人部落格)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