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下稱業務廣告活動),應慎重考慮業務廣告活動之宣傳資料(下稱廣
告宣傳資料)對於金融消費者之影響,以免誤導金融消費者之判斷力,並
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
期貨交易市場之考量,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期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
    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
    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