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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業務廣告活動,應先徵得委任期貨商之書面同意,並 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後,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之。 前項之同意書面,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向本公會申報生效之日起,至少保 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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