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依據本作業要點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應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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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申報作業
委託人發生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違約情事時,期貨
商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一)電腦傳輸:
1.輸入時間:
(1)期貨商應於當日下午二時起,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
,至遲不得逾下午五時。
(2)期貨商依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由本公司依其資料於當
日下午六時前於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中揭示。
2.輸入資料:
期貨商應依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違約資訊
。
3.電話傳真: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期貨商應即以電話
通知本公司,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
輸入。
(二)媒體資料申報:
期貨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達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或委託人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除依前款向本公司申報外
,應即依下列規定於次一營業日前,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
:
1.申報內容:
(1)委託人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實。
2.檢具下列文件媒體資料:
(1)身分證(正、反面)。
(2)受託契約。
(3)買賣報告書。
(4)保證金追繳通知文件或結算交割通知文件。
(5)期貨商了結期貨交易契約之委託書、成交單或結算交割證
明文件。
期貨商未依規定申報委託人違約,本公司得對其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併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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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約通告作業
本公司接獲期貨商之違約申報後,除依前點於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中
揭示外,並依據其申報內容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各期貨商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如發
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統應由申報違約之期貨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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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約撤銷作業
委託人違約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貨商應負責查證並檢附具體證
明文件,向本公司函報撤銷違約:
(一)因銀行作業疏失致委託人經期貨商通知權益數為負數之金額未
能於規定期限內全額補繳或結算交割屆期未能交付。
(二)因期貨商作業疏失誤報委託人違約。
(三)經仲裁判斷、法院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公
文書確認委託人並無違約。
(四)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委任人,於事後提出該期貨交易帳戶經申
報違約,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
之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足資證明非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
期貨商函報撤銷違約案件,未就前項撤銷違約事由詳加查證或未檢附
具體證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難釋明非
屬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者,本公司不予受理。委託人權益如因之受
有損失或有其他爭議,統應由申報違約之期貨商負其全責。
期貨商所報撤銷違約事由如有虛偽不實,本公司得依業務規則第一百
三十條規定辦理。
期貨商誤報委託人違約者,應自行對疏失人員予以處分。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期貨商函報撤銷並經本公司同意者,即予銷案存查
;如前報違約事實業經通告在案者,本公司即將撤銷情形於次一營業
日開盤前在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中揭示,並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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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案作業
委託人違約案件經本公司通告後,債權債務之糾紛已結案者,期貨商
應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將結案內容在次一營業日開盤前
於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中揭示,並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
〔立法理由〕 基於期貨市場之安全並使期貨市場與證券市場管理模式一致,期貨商與委
託人違約案件債權債務之糾紛已結案者,期貨商始得向本公司申報結案,
爰修正期貨商向本公司申報違約結案作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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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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