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司集
        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
        割款券順延辦理。
  (二)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上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
        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休市,且當日應屆交割款券順延辦理。
  (三)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下午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本公
        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惟收盤後其他交易均予停止。
〔立法理由〕
配合取消鉅額交易成交日交割期,爰刪除訂有成交日交割相關規定之一、
(三)部分條文內容。

二、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全日不休市:
  (一)天然災害侵襲時,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正常營業,
        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二)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全體或局部區域公
        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
        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本公司依下列原則處理,所
        有證券商不得提出異議。
        1.款項部分:
         (1)受災區域內全體證券商應屆交割價款一律責由其受災區域外
            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
         (2)受災區域內之總公司應指定一家受災區域外之分公司代辦交
            割。指定代辦之分公司無法完成交割時,本公司得先動用該
            證券商已繳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如有墊付不足,則證券
            商得申請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並於天然災害過後
            返還該筆代墊款。
         (3)證券商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本公司得動用該證券商已繳
            交之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如有墊付不足,則由本公司墊
            款完成交割,證券商應於天然災害過後返還該筆代墊款。
         (4)本公司動用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墊付交割,或由證券商申請
            由本公司代墊其應付交割代價完成交割,本公司得通知集保
            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
            戶作為擔保。
        2.證券部分:
          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應屆交割有價證券,其帳簿劃撥交割部分
          照常辦理,待交割帳戶存券仍有不足部分,本公司得代為辦理
          借券完成交割,並得通知集保公司將其同一結算期應收之有價
          證券等值部分留置本公司帳戶作為擔保,或留置等值之應收交
          割代價,該項擔保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
  (三)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當日上午或下午全體或
        局部區域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
        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屆交割款券依二、(二)之
        規定辦理。
  (四)總分公司均在受災區域外之證券商如其往來交割銀行在其他地區
        因天然災害侵襲致未照常營業,如確無法辦理交割事務者,應檢
        具書面說明,本公司得比照二、(二)、1規定處理。

三、天然災害侵襲當日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
    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
    賣。

四、本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