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除以董事會作為風險管理最高治理單位外,得考量公司規模
、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並指派適當風險管理推動與執行單位。
〔立法理由〕
為確保風險管理之落實,明訂公司應建立完善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包含
治理單位、風險管理委員會及推動與執行單位,並明訂各單位之職責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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