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公司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由公司指派之風險治理單位進行審查,
並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
相關政策與程序應於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中進行揭露。
〔立法理由〕
參酌我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規範,為確保風險管理政策
與程序相關內容之適切性及有效性,明訂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之審查及施
行規範,並要求揭露相關資訊提供利害關係者參考,以強化企業資訊揭露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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