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災保險附加水漬險批單條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08日

所有條文

  茲經雙方同意,被保險人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後,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有關條款之規定,負賠
  償責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破損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設備、蒸氣管、冷暖氣及冷凍設備之水蒸氣之意外滲漏。
  三、雨水、雪霜由屋頂、門窗或通氣口進入屋內。

  本批單每一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自負額為新台幣元。
  因第一條所列保險事故所致之任何一次損失,本公司僅就理算後應賠償
  金額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儲水設備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三、自動消防裝置之滲漏所致之損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氾濫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五、溝渠、下水道之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由建築物之牆壁、地基、地下室或邊道溢流滲漏之水所致之毀損或
      滅失。
  七、損失發生後因被保險人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擴大損失。
  八、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損、乾裂、銹蝕、蟲蛀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九、因氣候變化引起潮溼及發霉所致之損失。
  十、雨水、雪霜經由已毀損屋頂、門窗進人屋內所致之損失。

  保險單所記載事項與本批單記載事項牴觸者,以本批單記載事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