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
  ,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
  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
  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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