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
  關係人溝通、會面:
  一、有急迫情形,無法通知他方當事人到場。
  二、經他方當事人同意。
  三、就期日之指定、程序之進行或其他無涉實體事項之正當情形。
  四、法令另有規定或依其事件之性質確有必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官應儘速將單方溝通、會面內容告知他方當
  事人。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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