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
  定金額者,應申報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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