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
    一定金額者,應依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

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
    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四、本須知所稱報酬或補助,指包括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非金錢之其他利益以相當於市價或同業價格之方式計算價額。

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
    由、時間及金額等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
    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

六、各機關政風單位,於每年年終時統計申報資料,並陳報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