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法官倫理規範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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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
一定金額者,應依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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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
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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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須知所稱報酬或補助,指包括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而言;
非金錢之其他利益以相當於市價或同業價格之方式計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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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收受報酬或補助之金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者,應將支給單位、事
由、時間及金額等填具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於
收受完畢十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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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政風單位,於每年年終時統計申報資料,並陳報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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