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為之處分,應
黏貼法院公告處,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效力;必要時,並得登載本公司所在
地之新聞紙或公告於法院網站。
駁回重整聲請裁定確定時,法院應將前項處分已失效之事由,依原處分公
告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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