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縣長挑選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1日

所有條文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縣長挑選,依本條例辦理。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年滿三十歲,合於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縣長
  挑選:
  一、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而有行政經驗者。
  二、有三年以上關於地方行政之經驗者。

  縣長挑選,分考後排選與定年挑選。

  考後挑選,於年屆高等考試再試完畢後行之,由考選委員會查開應挑人
  名單,送縣長挑選委員會。

  定年挑選,每三年得舉行一次,由考試院先期呈請國民政府核定。
  前項應挑人,由銓敘部查開名單,送縣長挑選委員會。

  未經挑選或考後挑選未經挑居者,得應定年挑選。

  舉行縣長挑選時,設縣長挑選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派;委員六人
  至十人,簡派。

  舉行縣長挑選時,由國民政府簡派監察阢監察委員監挑。

  縣長挑選,就有關縣政之重要法規及應挑人之議見、經驗、言詞、體格
  ,以面試行之。

  縣長挑選,每次挑取名額,由考試院先期咨商行政院定之。

  挑取人員,由銓敘部造具分發省分姓名冊,遞呈國民政府分發各省政府
  任用。

  分發人員到省後,應儘先以縣長任用。但有依法應縣長考試及格人員時
  ,應依次輪補。

  分發人員到省後,未以縣長任用前,得由省政府暫以他項薦任職敘用或
  酌派職務,並支薦任俸。

  本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