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10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3條、第9條
    、第10條及第11條之1。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10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
          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其中4週為基礎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10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個月實務訓練
          。
    (三)依本計畫第11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

五、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依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
            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辦理。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6小時為原則,全週30小時
            。其時間之配當,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及
            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
            作息及活動,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
            自行安排。另部分課程係採數位學習課程方式實施,受訓人
            員須於基礎訓練結訓前完成網路線上學習,其實施方式由文
            官學院另行公告。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
            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教材後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構)學校,供受訓人員使用及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調講
              座提供講授大綱,視需要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
            學院講座洽聘原則,利用洽課管理平臺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6.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協辦
              之訓練機關(構)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
              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
              騷擾事件、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
              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
              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稱
            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為試辦階
            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於實習階段,實務訓練
            機關(構)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
            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
            指派之工作。依訓練辦法及本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
            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
            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依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1)、實
            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如附件2)及實施輔導。另受訓人員如有
            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性騷擾事件、亡故
            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
            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3)。
          4.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條規定委託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於實務訓練期
            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以1至2週為
            原則。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
            ,實務訓練機關(構)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實務訓練機關(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及派員實地瞭解各
            實務訓練機關(構)輔導情形。
          8.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
            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得予敘獎。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規定辦理。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
            申請書 (如附件4)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
            )檢附該受訓人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
            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已中途
            離訓者,如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該員為實務訓練成績不
            及格,應併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函送保
            訓會。

六、訓練機關(構)
    (一)基礎訓練:
          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
          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
          系之擬任職務辦理。

七、調訓程序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輔導會依其考試成績高低,依次分配至用
          人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申請補訓人員,
          由輔導會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
          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後,除符合本計畫第14點第 4款人員
          外,均採未占編制職缺實施訓練。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 /「便民服務」 /「培
          訓業務系統」 /「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
          項下,填載錄取人員「身分證統一編號」、「年度」、「考試
          名稱」後,即可將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關(構)之受訓人
          員,再至「分發人員管理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查
          詢獲分配之錄取人員,填載「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
          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7日內,至保訓會全
          球資訊網站 /「便民服務」 /「培訓業務系統」 /「人事人員
          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 /實務訓練管理 /實務訓練
          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受訓人員
          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同附件 1),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
          依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構)首長
          核章後,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 /分
          發人員管理 /實務訓練管理 /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列管
          ,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
          。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應同時具備「急迫性」及「必要性」之
          要件,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
          )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
          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惟申請變更調
          訓梯次,同一事由僅以 1次為限。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構
          )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
          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
          實務訓練機關(構)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
          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如附件5),掛號郵寄保訓會
          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
          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
          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
          訂定。」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輔導會所定辦理分
          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
          告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
          應依限辦理。
    (四)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申請
          保留:
          1.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公務
            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
            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
            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
            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
            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除應適用 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4條)規定
            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 (按:第2條第3
            項 )規定。於訓練期間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事由發生
            後10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由訓練機關(構)學校陳轉
            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
            歲以下子女」等 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
            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完
            成分配作業)之前。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
            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
            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
          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便民服務」/「考試
          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填載申請書 (如附件6),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並由
          保訓會通知輔導會遇缺調訓。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
          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
          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
          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
          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按考選部91年6月4日選特字第0910003178號書函釋:「……二
          、……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
          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按:現為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次按考選部 103年
          10月27日選規一字第1030005703號函釋:「……四、至正額錄
          取人員如於……核准保留錄取資格期間,復可於其他行政機關
          任職,難謂其仍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則其申請保留之事由
          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續;又如
          准其繼續保留錄取資格,將嚴重影響機關用人,亦未合考試法
          第 4條之立法意旨,爰顯有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
          原因消滅』之適用,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申請補
          訓。」爰依考選部前開函釋,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與「無
          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如申請保
          留之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二者間之因果關係已不復存
          續,即屬考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所稱「保留原因消滅」。
    (五)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
          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於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如附件 7),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3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
          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十一、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
            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達 4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 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8)
            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
            標準如下:
            1.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工作
              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
              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
                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
              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十二、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受訓人員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
              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5日內,檢具
              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基礎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者,
              應予停止基礎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條第 5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
            生後15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實務訓練機關(構)轉送保
            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19點第 1款第12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
            原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
            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十三、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編列之預算列支。

十四、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津貼:由各用人機關(構)依下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二)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6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4 年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及一般保險。
            3.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4.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
              關事宜,依銓敘部 105年10月18日部退一字第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
            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經銓敘審定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依銓敘審定
              級俸之俸給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
                部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
                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
            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五、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基礎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2.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受訓人員或特殊
              需求之受訓人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
              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3.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
              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人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辦理
            。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
            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0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十七、獎懲規定
      依訓練辦法第33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規定
      辦理。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規定辦理。
      (二)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
            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三)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實
            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保訓會
            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次(申請書如附件 9)。經自費重新參
            加基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
            練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四)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 7日內,填具
            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
            ,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知實務訓
            練機關(構)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便民服務」 /「培
            訓業務系統」 /「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點選「成績單管
            理」 /「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理」項下,下載成績單及成
            績清冊,並將成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五)實務訓練: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
            ,依訓練辦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2條之 1規定辦
            理,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0)。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40條之
            1 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函報輔
            導會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
              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
              。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5%,或實務訓練期
              間曠職累計達 3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
              弊情事,經依訓練辦法第36條之 1為扣考處分。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
              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
              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或訓
            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
            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輔導會核轉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輔導會函
            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9點第 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18點第 3款所定期限內申
              請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2點第 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
              重新訓練。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
            要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
            ,並檢具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11)函送文
            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
            練機關(構)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
            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
            一種考試之等級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
            試及格證書。

二十一、附則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該出缺之職務,如有依「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
              人員辦理者,應予解除代理或解聘僱;惟本考試錄取人員
              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0條、第31條及本計畫之規定
              請假,期間連續達 1個月以上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
              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且各主管機關得視實
              際業務需要再授權所屬機關逕行核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且經輔導會通盤
              考量並同意者,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除符合第14點第 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年 9月 1
              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 104年 1月 1日以後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
              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四)除符合第14點第 4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年 7月23
              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 103年(含)以後本考試
              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
        (五)依保訓會 105年 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本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

二十二、本訓練計畫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