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部第四四七次部務會議部長指示。
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
六十條。
貳、目的:
一、擴大參與、博採周諮,俾期本部人事政策、法令更臻周妥可行。
二、宣導本部人事政策、主管之法令,俾期適用各該人事法令之公務人員
及時瞭解。
參、宣導事項:
一、本部新訂之人事政策、立法院通過之相關法律及考試院新通過之人事
法令。
二、本部擬議中並有明確政策方向之人事法令、業務方案。
三、其他因業務需要應予宣導事項。
肆、辦理方式:
一、新訂人事政策、法令部分:
(一)新訂人事法令應即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查照轉知
,並送請公務人員月刊社登載。
(二)新訂人事法令應即送考試院刊登公報。
(三)新訂人事政策、法令應即張貼於本部網站,並設立「意見交流園
地」,以促使各界瞭解新訂人事政策、法令及公務人員自身權益
,並廣納建言博採眾議。
(四)視實際需要,協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等機關配合規劃相關訓練進修課程。
(五)視實際需要,於本部舉辦之全國人事主管會報、基層人事機構訪
談等相關會議或於應邀參加電視及廣播節目宣導;必要時,得召
開專案記者會說明及宣導。
(六)各單位對其主管業務之新訂人事政策、法令、方案認為較重要、
複雜程度較高及影響層面較廣者,得擬訂具體實施計畫舉辦講習
會、座談會,加強宣導。
(七)前項具體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講習目的。
2.講習方式。
3.講習主題。
4.主(協)辦機關。
5.主持人。
6.講習對象及其他參加人員。
7.講習時間與地點(含分區辦理)。
8.講習會程序。
9.作業分工。
10.經費支應方式。
11.講習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背景介紹。
(2)研擬經過。
(3)重點說明(必要時應配合擬具模擬問答)。
(4)請配合辦理事項。
(5)相關附件(人事政策或法令規定)。
二、本部規劃擬議中之人事法令部分:
(一)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提請本部網站資料審查小組審核上網
,並設立「意見交流園地」,以促使各界瞭解本部人事法令規劃
方向,並廣納建言博採眾議。
(二)視實際需要,召開本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
(三)視實際需要,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或其他相關人員舉行座談
會。
(四)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載明一定事項於政府公報或新
聞紙公告。
(五)訂定法規命令時,得舉行座談會。
(六)有對外界說明或訪談之必要者,得參照肆∣一∣(七)擬訂具體
實施計畫舉辦座談會。
三、重要人事業務改進方案或其他因業務需要認有宣導必要,經簽奉部長
核可之事項各單位對其主管業務認有宣導必要者,得參照肆∣一∣(
七)擬訂具體實施計畫辦理。
伍、其他:
一、各單位辦理講習會或座談會所需工作人員,應指派本單位相關人員擔
任,必要時,得洽請相關單位支援。
二、講習會或座談會結果應彙整簽陳部長核閱後,將相關結論送與會機關
或人員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