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班。但因進修研
  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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