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
  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
      予相關補助。
  二、選送公餘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得給予
      相關補助。
  三、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
      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時間最長為一年;其進修
      成績優良者,並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
      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
      予部分費用補助。
  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受補助之全時進修人員,應依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
  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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