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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進修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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