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應將公務人員接受各項訓練與進修之情形及其成績,列為考
  核及陞遷之評量要項,依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任用本旨,適切核
  派職務及工作,發揮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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