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具有下列基本條件:
  一、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具有外語能力者。但國內進修及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
      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送進修須經服務機關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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