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外語能力者,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
  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
  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
  ,經測驗合格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院
授研綜字第一0一二二六00九六號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組織名
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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