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具有外語能力者,指出國進修人員,必須 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 由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測驗機構,並訂定測驗合格標準 ,經測驗合格者。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奉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院 授研綜字第一0一二二六00九六號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組織名 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