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之訓練。
  二、升任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辦理,以增進公務人員
      具備晉升官等所需工作知能之訓練。
  三、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指為增進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
      務以上公務人員未來職務發展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指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辦理之訓練。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
  一、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
      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
      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需之工作知
      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
      、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
      轉任,初次至公務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新增。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
    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之定義。
二、依考試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十一屆第一一四次會議通過及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日第十一屆第一八七次會議修正通過之強化文官培訓功能
    規劃方案,及第十一屆第二0一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發展性訓練之
    內涵」,本法所稱升任官等訓練及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均
    屬發展性訓練。
三、第一項第三款之「高階公務人員」係指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
    之公務人員。「發展性訓練」定位為提供公務人員具備依法律晉升下
    一階段職務所需知能之訓練。
四、原第一項遞移為第二項,另第二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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