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
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