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得開聯席會議。
前項聯席會議,由有關各委員會召集人聯名召集之,並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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