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員工申請計程車資標準,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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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員工因公務需要,搭乘計程車者,得申請支給計程車資,每次金
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佰元為限。
監察院員工計程車資支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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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職稱│ │所屬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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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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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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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地點 │本院- │申請金額 佰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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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 │主管核章 │ │請領人簽章│ │
│ ├─────┼─┴─────┴─┤
│ │秘書處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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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因公務需要申請計程車資者,請確實依本院員工申請計程車支給要
點辦理,每趟車資最高以新臺幣參佰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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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員工在上班時間,因緊急公務外出,如當時已無公務車可派用者
,得申請支給計程車資,但申請時需經車輛管理單位簽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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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員工因公務需要,必須於當日上午六時卅分前到院:或因公務需
要下班後加班,而加班時間超過當日廿二時卅分者,得申請支給計程
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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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員申請計程車資,需經各單位一級主管人員核章,送秘書處核轉副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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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工工友申請計程車資,需由加班單位主管人員及秘書處管理科科長
核章:如為文件資料之印刷、裝訂工作,需經秘書處文書科科長核章
後,送秘書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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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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