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員工申請計程車資支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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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員工申請計程車資標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院員工因公務需要,搭乘計程車者,得申請支給計程車資,每次金
    額最高以新臺幣參佰元為限。

監察院員工計程車資支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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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姓名│        │職稱│        │所屬單位│            │
├─────┼────┴──┴────┴────┴──────┤
│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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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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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地點  │本院-          │申請金額    佰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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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批                        │主管核章  │  │請領人簽章│  │
│                            ├─────┼─┴─────┴─┤
│                            │秘書處核章│                  │
└──────────────┴─────┴─────────┘
備註:因公務需要申請計程車資者,請確實依本院員工申請計程車支給要
      點辦理,每趟車資最高以新臺幣參佰元為限。

三、本院員工在上班時間,因緊急公務外出,如當時已無公務車可派用者
    ,得申請支給計程車資,但申請時需經車輛管理單位簽章證明。

四、本院員工因公務需要,必須於當日上午六時卅分前到院:或因公務需
    要下班後加班,而加班時間超過當日廿二時卅分者,得申請支給計程
    車資。

五、職員申請計程車資,需經各單位一級主管人員核章,送秘書處核轉副
    秘書長。

六、技工工友申請計程車資,需由加班單位主管人員及秘書處管理科科長
    核章:如為文件資料之印刷、裝訂工作,需經秘書處文書科科長核章
    後,送秘書處辦理。

七、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