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里、鄰之編組,除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
  畫情況、人口數量影響到行政管理等實際因素編組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原則,超
      過四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一百戶至二百
      戶為原則,超過二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二、幅員遼闊、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千戶為原則,超
      過一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二十戶至五十
      戶為原則,超過五十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三、里內已有二千戶以上且正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公寓、社區,預期
      二年內將增加二千戶以上者,得預設里。
  原已設置之里、鄰,不符前項規定者,得酌予調整。

  里、鄰區域界線,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一、路、街、巷、弄、通道、樓層、溝、河川之中心線。
  二、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之界線。

  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四、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里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擬訂,附圖說三份,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審核後,陳報市政府轉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
  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鄰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辦理,並報請民政局核定後實施。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案辦理
  之。
  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其公用財產應一
  併移交,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

  區之區域界線劃分及調整,準用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區之劃分、調整由民政局擬訂,檢附圖說陳報市政府轉送市議會審議通
  過後,送請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