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股價及資
    產之價格,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
    第九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所屬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定股票上市或上櫃前公開銷售公股之底價及承銷價格。
  (二)評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方式出售公股時之底價及
        承銷價格計算公式。
  (三)評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或資產之底價。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召集人由本府事務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就
    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八)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三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派員兼任,以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五、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若干人參加,以利徵詢其專
    業意見,並得邀請各該移轉民營事業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