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為加強債務管理、提高財務運用效能、增進償債能力,依公共債
  務法第十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臺北
  市債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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