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資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償還市政府在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債之本息及相關手續費。
  二、償付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籌資金之本息及相關手續費。
  三、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之短期投
      資。
  四、其他與本基金資金運用及管理有關之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安全性及流動性;從事前項第三
  款短期投資,並應另訂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得提前償還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債務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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