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暫行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研議納管營利性
    室內兒童遊戲場並修正「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期
    間,維護臺北市(以下稱本市)相關兒童遊戲場營業場所消費安全及
    消費權益,訂定本暫行作業程序。

二、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指有提供十二歲以下兒童使用服務之無動力
    、非機械式設施之室內收費遊戲場所。

三、其他各行業附設之兒童遊樂設施及含有兒童遊戲設施複合式營業者,
    依本府93年 3月24日府社六字第 09306061100號函送之「各行業附設
    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各局處執行業務聯繫會議決議重點辦理
    。

四、本市處理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作業程序如下(如附表):
    (一)依本府社會局或相關單位通報或受理檢舉案件。
    (二)本市商業處派員查察營業屬性及行業別:
          1.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提供稽查資料予
            本府社會局,同時通知都市發展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等單位,確認其是否符合各管法令
            規定;如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由權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業
            者改善。
          2.非屬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者,由本市商業處將相關稽查資
            料通報相關單位依權責處理。
    (三)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符合各權管規定者,由本市商業處輔導
          業者自主管理,同時函請業者檢具所設置兒童遊戲設施符合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642、 12643之「保證書」、「安全檢
          查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證明」等資料,向本市商業處
          完成報備程序。
    (四)業者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督導業者每年出具
          自行檢查報告;未依期限完成報備程序者,由本市商業處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限期業者改善,並公告相關訊息,同時
          副知本府消保官及相關單位。

五、本暫行作業程序分工事項如下:
    ┌─────┬──────────────────────┐
    │ 權管機關 │                 分工事項                   │
    ├─────┼──────────────────────┤
    │社會局    │辦理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人員講習或訓練、資料彙整│
    │          │等相關事宜。                                │
    ├─────┼──────────────────────┤
    │消防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消防管理等相關事宜。    │
    ├─────┼──────────────────────┤
    │建築管理工│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設施逃生通道及動線等公共│
    │程處      │安全等相關事宜。                            │
    ├─────┼──────────────────────┤
    │環境保護局│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週邊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
    │衛生局    │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室內環境衛生等相關事宜。│
    ├─────┼──────────────────────┤
    │都市發展局│主管營利性兒童遊戲場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符合規│
    │          │定等相關事宜。                              │
    ├─────┼──────────────────────┤
    │商業處    │主管百貨公司、賣場等營利性兒童遊戲場及其他專│
    │          │營營利性質兒童遊戲場之稽查、通報及輔導業者自│
    │          │主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