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 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 關。 管理機關得設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