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