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飲食類之攤販除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之器具、容器、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
      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身體及衣著均應保持整潔。
  三、應有防蠅、防塵等衛生設備。
  四、應用之器具應使用免洗衛生餐具或備有充分之洗滌用水及消毒設備
      。
  五、不得販賣有害人體健康或逾期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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