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攤販臨時集中場營業之攤販,應成立對內自理組織,負責執行下列事務
  :
  一、攤販營業之維持。
  二、臨時攤販集中場清潔衛生之管理。
  三、有關規費之催繳。
  四、違規或無證攤販之查報。
  五、其他有關管理及交辦事項。
  攤販自理組織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產業局得令其改選負責人。市
  政府於必要時,亦得設置管理員執行前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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