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凡依本自治條例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繳納場地費及管理費;其收
  費標準,由市政府訂定,送市議會審議,並依預算程序辦理;調整時,
  亦同。
  水電、清潔等費用,由攤販自行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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