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一、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停止營業已逾六個月,但重病取得公立醫院證明及入伍服役者不在 此限。 五、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三個月。 六、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七、將攤位出租、轉售或僱用他人經營。但攤販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直系親屬,確依攤販為生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依規定進入臨時攤販集中場或不在臨時攤販集中場、時段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