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一、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停止營業已逾六個月,但重病取得公立醫院證明及入伍服役者不在
      此限。
  五、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三個月。
  六、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七、將攤位出租、轉售或僱用他人經營。但攤販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直系親屬,確依攤販為生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依規定進入臨時攤販集中場或不在臨時攤販集中場、時段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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