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本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者為限:
  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身體殘障。
  四、能提出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
      滿五十歲,無其他收入,家庭賴其生活。
  前項經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應由市場處繪製攤位平面圖,並由攤販
  簽章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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