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
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每張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但 設籍於臺北市之低收入戶並檢附證明文件者,得予免徵。
本標準所定規費,應於領取營業許可證時繳納。
本標準所收取之規費,依法定程序納入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專戶。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