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小學學生權利義務督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及保障學生人權並兼顧達成教育
    目的,以反省及改革精神檢視現行各校校規之合法妥當性,特設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學生權利義務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中小學學生輔導與管教相關事宜之督導與諮詢。
  (二)協助本市中小學訂定以學生事務管理及人權保障為前提之合理校
        規及班規。
  (三)處理本市中小學學生人權與輔導管教爭議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 1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擔任之;副召集人 1人,由教
    育局局長擔任,另置委員15人,由召集人就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學
    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民間團體人員中選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 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召集人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
    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以每2個月開會1次為原則。經委員3分之1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為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 人代理之。委員如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會務處理與幕僚作業,由教育局派員兼辦。

六、本會會議結論,交由教育局簽報本府核定後,交由本市各級中小學校
    參處。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