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表彰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機關及各公私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現場
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校(園)長、教師、教學人員、職
員(工)、教育行政人員,或對教育奉獻有具體事蹟之學生家長及社
會人士,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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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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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推薦對象:以下個人及團體,得被推薦參與本市杏壇芬芳獎(以下
簡稱本獎項)評選。
(一)本市各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園)長、教師、教學人
員、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
(二)第一款人員所組成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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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項之被推薦資格如下:
(一)未曾獲頒本獎項及五年內未獲教育部杏壇芬芳獎表揚,且近五
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
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屬學校、幼兒園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者,不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
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3.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師、
校長或園長,而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在調查階段。
5.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
誡以上之懲處。
6.其他有違教師專業倫理規範之不良情事。
7.其他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
(三)被推薦對象為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
員工以外之校外人士,其進用或運用應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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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薦方式
(一)被推薦對象為本市所轄屬各機關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團體,應提
該機關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心。
(二)被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教學人員、職員(
工)、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團體時,以學校或幼兒園為推薦
單位,經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同意推薦後,送教研中心。
(三)被推薦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
兒園為單位)或校長組織,由本局相關科室推薦,並提相關會
議審查通過後,送教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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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薦程序
(一)各推薦單位推薦個人或團體參選本獎項前,應確實依本要點進
行審核。
(二)推薦時應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事蹟,並檢附同意推薦之會議
紀錄,會議紀錄應載明推薦序位,推薦表格式由教研中心另訂
之。
(三)推薦表內敘明之具體事蹟若涉及他人姓名、隱私、圖像等,需
經當事人具名同意;另外,涉及未成年人者,需經其法定代理
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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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件日期:推薦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以教研中心公布日期為準)於「
臺北市杏壇芬芳獎」網站完成送件,凡逾期或未依推薦程序辦理者,
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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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方式
(一)初審:由教研中心辦理,遴聘初評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至推薦機關、學校訪查,擇優進入複審。
(二)複審:成立複審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
本局代表、校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聯合會代表及初審委
員代表組成,進行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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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表揚
(一)表揚時間:每年由教研中心擇期辦理。
(二)獎勵方式:經複審獲選者,由本局致贈「杏壇芬芳」獎座一座
,並函請其服務學校核予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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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獎項所需經費,由教研中心年度預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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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項
(一)獲獎之個人或團體,得由本局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之杏壇
芬芳獎評選暨表揚活動;另獲獎事蹟刊登於「臺北市杏壇芬
芳獎」網站及其他適當平臺。
(二)各推薦單位就申請參選本獎項之案件,應覈實審核;所推薦
人員於評選結果公告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之情
形,應隨時函知教研中心;如發現有不宜推薦之情事者,應
即時報教研中心廢止其推薦。
(三)獲獎事蹟如有不實或舛誤者,本局將撤銷其獲獎資格及獎勵
,並追繳其領受之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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