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局申請設立:
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
    、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二、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
    材大綱。
三、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班
    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
四、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
    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
    ,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
    。
五、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七、班舍地理位置圖。
八、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
    他無前科證明。
九、學則。
前項第四款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
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