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
具各該款所列之文件,向教育局申請核准:
一、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變更:
  (一)申請書。
  (二)補習班變更後之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負責人、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
  (三)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四)變更後設立人名冊。其為共同設立者,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五)新增共同設立人時,所新增共同設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予他人者,應檢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之轉讓書
        及變更後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權使用班舍之租賃或同意
        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轉讓書及租賃契約應經公
        證或認證。
  (七)原立案證書。
  (八)新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
        者免附)。
二、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更名:
  (一)申請書。
  (二)更名後之戶籍謄本正本(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且僅設立
        人更名者免附)。
  (三)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四)立案證書正本。
  (五)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
        附)。
三、班主任變更:
  (一)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
        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其為技藝類科班主任者,並應檢
        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四、班舍面積增、減或遷址:
  (一)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
        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並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
        之門牌號碼。
  (四)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
        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
        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管理辦法辦理。
  (五)班舍遷址或新增班舍,應檢附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室內裝
        修平面簡圖(未涉及室內裝修者免附)。
  (六)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
  (七)原立案證書。
  (八)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
        附)。
  (九)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五、班舍用途調整(含教室面積或間數變更):
  (一)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室內裝修平面簡圖(未涉及室內裝修
        者免附)。
  (五)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
  (六)原立案證書。
  (七)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
        附)。
六、名稱變更:
  (一)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原補習班設立人及其代表人保證該補習班之權利義務不因名稱變
        更而有變動之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
  (五)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
        附)。
七、科目變更或增、減:
  (一)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其為技藝類科班主任者,並應檢附
        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教師履歷名冊:包括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
        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其為技藝類科教學人員,
        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五)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
        、教材大綱及教室空間配置表。
  (六)原立案證書。
  (七)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
        附)。
八、換(補)發立案證書:
  (一)申請書。
  (二)原立案證書。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檢附切結書;如為共同設立,
        應經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
        附)。
九、停辦:
  (一)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
        六個月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十、廢止立案:
  (一)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
依前項第四款申請變更者,除已依同款第五目檢附室內裝修平面簡圖者外
,應於同款第四目核准平面圖、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標明教室面積,並標
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第一項第四款新增之班舍,其距離以與原立案班舍,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
近二點作直線測量計算,不得超過一百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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