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不得全日收托幼兒,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 務;其班舍以一樓至三樓為限。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