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
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者,不得全日收托幼兒,從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
務;其班舍以一樓至三樓為限。但採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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