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除高中(職)教職員得在本校每週
  兼課六小時外,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支領鐘點費,但在
  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兼課或代課,
  違者經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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