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警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校警退休金之給與如下: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按退休校警在學校服務年資,每半
      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
      標準為退休校警最後在職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
  二、前款所定年資之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
      年者,以一年計。
  三、退休校警因公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者,按其一次退休金總數另加
      百分之二十。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各校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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